双减政策 作息时间规定 课外补课规范 违规处罚依据 投诉举报渠道 学生合法权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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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LICY · 国家政策
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》
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 · 2021年7月24日印发 · 俗称"双减政策"
核心要求
严格限制学科类校外培训
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、休息日及寒暑假期间开展学科类培训。 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,严禁以学前班、幼小衔接班、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学科类(含外语)培训。 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
注:本条规定适用于校外培训机构。学校内部若以"自愿申请"等名义在寒暑假/法定假期组织补课,同样违反相关规定。
作业减负
严控作业总量和时长
小学一、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,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, 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90分钟。 坚决克服学生作业负担过重问题,将过多作业转移给家长完成的情况予以纠正
STANDARD · 规范标准
《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》及相关作息规定
教育部 · 2017年12月 · 2021年修订补充
睡眠时间
保障学生充足睡眠
教育部要求: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 10小时, 初中生不少于 9小时, 高中生不少于 8小时。 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教育教学活动,不得占用午休时间进行教学。
到校时间
严格限制早到校时间
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不得早于 8:20,中学不得早于 8:00。 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,不得占用节假日、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在校集体补课, 或为校外补课机构提供场地资源。
课时安排
每日在校时间限制
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周教学时间:小学不超过 26课时,初中不超过 30课时。 寄宿制学校要保证学生每天自由活动时间不少于 1小时。 严禁挤占体育、美育等非学科类课程课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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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ROHIBITION · 明令禁止
学校违规补课相关禁止性规定
综合多部教育部令及省市级文件
违规类型 适用阶段 违规程度 依据文件(示例)
寒暑假强制或变相补课 义务教育 / 普通高中 严重违规 双减政策第十三条
占用周末安排补课 义务教育 严重违规 教育部令第41号
国庆/五一等法定节假日补课 全学段 严重违规 《劳动法》及教育部相关通知
晚自习期间组织授新课/考试 寄宿制中学 违规 各省作息规范
早到校时间早于规定 全学段 违规 教育部2021年通知
以自愿名义强制家长签字补课 全学段 变相强制,违规 各地整治补课通知
⚠️ 关于"自愿申请"套路:部分学校以"家长自愿申请""自愿补课协议"绕过监管。根据教育部明确表态,以任何名义在禁止时段组织补课,无论是否有签字,均属违规。此类申请书不具有免责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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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ENALTY · 违规后果
违规补课的处理依据与可能后果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义务教育法》及各省教育局执行细则
处理层级
对学校及教师的处理方式
经查实的违规补课行为,可能面临以下处理:

· 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整改,限期停止违规行为;
· 对校长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或诫勉谈话;
· 违规学校不得评优评先,取消相关荣誉称号;
· 情节严重者,对校长予以撤销职务处分;
· 收费补课可能涉及乱收费,依法退款并罚款。
举报处理
教育局处理投诉的程序
接到投诉后,县/区教育局应在 5个工作日 内进行核查,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并公开处理结果。 投诉人可要求知晓处理结果,如不满意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或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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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OTLINE · 投诉渠道
全国及各地投诉举报渠道
建议优先通过正规渠道举报,留存通话记录或书面凭证
全国通用
政务服务热线
12345
全国通用
教育部举报平台
jubao.moe.gov.cn
示例 · 广东省
广东省教育厅
020-37628888
示例 · 北京市
北京市教育委员会
010-82837012
示例 · 上海市
上海市教育委员会
021-23111111
示例 · 江苏省
江苏省教育厅
025-83335921
📌 举报建议:
  • 提前整理证据:补课通知(截图/纸质)、收费凭证、自愿申请书、课表等
  • 记录时间、地点、参与人员规模等具体信息
  • 优先通过 12345 热线,留存受理编号
  • 若属于强制收费,同时可向当地市场监管局投诉
  • 不满意处理结果可向省级教育厅投诉或申请行政复议
  • 多人联署举报通常比单人更有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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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IGHTS · 学生权益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相关条款
第十次修订版 · 2021年6月1日施行
第三十三条
保障休息权利
学校应当与家长密切配合,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,对其进行生活指导,保障未成年学生休息、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。 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未成年学生依法享有的休息时间。
第三十五条
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
学校、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,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。 违反本条规定的,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相应许可证件。
第三十九条
学生申诉权利
未成年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等措施不服的,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诉; 学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建立申诉制度,及时处理未成年学生的申诉,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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